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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檔案開放應用補充規定

  1.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辦理檔案開放應用悉依「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檔案開放應用要點」辦理,該應用要點未規定者,依本補充規定辦理。
  2. 相關法令
    • 檔案法。
    • 檔案法施行細則。
    • 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大專院校檔案開放應用要點。
  3. 本分局檔案閱覽處所設於本分局辦公大樓第一樓長安派出所偵查室。
  4. 檔案開放應用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(例假日除外),上午8時30分至12時、下午1時30分至17時。
  5. 處理閱覽、抄錄或複製檔案之分工
    • 各業務承辦單位負責受(審)理有關本案之申請案件,並派員全程協助閱覽、抄錄或複製檔案及維持秩序,並應向申請人收取相關費用。
    • 秘書室受理本案申請書掛號分文,並負責辦理核准案件之調案工作,配合提供相關書表及所收費用之繳庫及閱卷室維護工作。
    • 會計室負責前項收取之費用帳冊查核。
    • 偵查隊(鑑識小隊)負責協助錄影工作。
    • 行政組負責提供法律意見事宜。
  6. 為維持閱卷室使用秩序並保障申請人權益,各業務承辦單位於准許閱覽、抄錄或複製檔案申請案件時,應向閱卷室維護單位預行登記閱卷室使用時間。
  7. 申請閱覽、抄錄或複製檔案經核准者,應依本分局訂定之檔案閱覽、抄錄或複製收費標準表收費,並由出納單位開立收據。
    前項收取之費用,應於收款當日送交出納單位處理解繳公庫。
    出納單位應製作收入憑證報告單及收入憑證月報表。

相關法規:

相關表格: